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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06-18 19:44 点击次数:89

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: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建设单位除外)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  联系地址: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,邮编:514000

  地址:大埔县人民政府大院内主办: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方式邮箱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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